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州市上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规则
来源:
区政协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1-01 14:3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州市上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上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杭州市上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政协杭州市上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要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委员和群众意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上城区委和区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政协杭州市上城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上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协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杭州市上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视察、调研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重要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区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区政协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委员小组的工作。研究确定委员重要视察、调查和参观等活动。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三)协调和处理政协内部各方面的关系,根据领导分工,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和合作,密切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集中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十四)适应新时期政协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和工作探讨,运用经验和研究成果指导政协工作实践。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决定召开常委会议事项的主席会议,一般需在常委会议召开前半月举行。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三条 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对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每位成员应从全局工作出发,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团结合作,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并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主席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在工作中要听取并尊重其他成员的意见,支持、帮助和检查其他成员的工作;其他成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支持、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成员应加强与党政领导和部门的联系,了解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积极参加与主席会议议题相关的专题视察,并结合分管工作,深入了解有关情况,提高议政、议事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杭州市上城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八条 与主席会议有关的会前视察、书面材料、邀请领导与会等准备工作,由秘书长组织专委会、办公室予以落实。主席会议要协商讨论的文件、材料,一般应于三天前送达主席会议每位成员。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由专人记录。通过决定重要事项,会后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由每位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秘书长应协助主席了解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组织机关各部门按分工做好具体落实和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所讨论的问题和形成的决议,凡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未决定传达或公布的,主席会议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对议定事项落实的情况,应加强督促,应由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负责的,要通过加强检查考核、听取专题汇报等形式,促进落实;需请党政部门办理的,要通过加强协调联系、配合督办等形式,推动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政协杭州市上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执行。